第二章,核心权利列举与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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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,核心权利列举与界定。 这是核心。 沈钧儒逐项推敲: 生命权与人身安全权: “任何人之生命权受法律最高程度之保护。非经本省高等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最终判决,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。” 这一条,直接源于太原审判不判死刑的案例。 他特意加入: “即便对依法判处极重刑罚者,其生命尊严及基本生存条件仍应得到保障。” 这为监狱改良提供了法理依据。 人身自由与免受任意拘禁权: 详细规定逮捕、拘留、审判的法定程序与时限,明确罪刑法定、无罪推定原则。 太原审判中公开、依程序的审理,便是范例。 财产权: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,征收征用须依法补偿。 这呼应了保护商民资产的系列行动。 平等权与不受歧视权: 明确在本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不因籍贯、出身、职业等受到歧视。 这旨在打破地域隔阂,为吸引外来人才铺路。 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: 细化公开审判、辩护权、上诉权等程序性保障。 太原审判的庭审过程,可视为操作模板。 免受酷刑与不入道待遇权: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及侮辱性惩罚。 这与监狱改良方向一致。 思想、良心与宗教信仰自由权(在不妨害公共秩序前提下)。 工作与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、受教育权、获得基本医疗救助的权利等社会经济权利。 这些更多指向未来,体现保障生存方能释放能力的理念。